2002年11月15日施行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内容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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