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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荔浦市五人传播“法轮功”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9-12-23 阅读次数:1617


  2019年5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传播“法轮功”的五名被告人姚某焕、潘某芬、罗某芬、黄某清、曾某玲进行判决。判处被告人姚某焕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潘某芬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处罗某芬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清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处被告人曾某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姚某焕,男,1968年9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潘某芬,女,1949年4月11日出生,初中文化;罗某芬,女,1946年11月17日出生,小学文化;黄某清,女,1960年7月15日出生,小学文化;曾某玲,女,1951年3月13日出生,小学文化,上述五名被告人均为广西荔浦市户籍。
  经审理查明:
  2013年,姚某焕使用具有刻录功能的笔记本电脑通过翻墙软件浏览境外“法轮功”宣传网站,并制作“法轮功”光盘等“法轮功”邪教宣传品。
  2015年的一天,姚某焕用该笔记本电脑刻录11首“法轮功”歌曲的光盘。
  2016年12月2日,姚某焕将“法轮功”资料内容复制进笔记本电脑文件夹内。
  2017年以来,丘某军(另案处理)电话联系被告人潘某芬、罗某芬等人联系后,将其在家中自制的有关“法轮功”邪教宣传品分别交给潘某芬、罗某芬等人传播。期间,潘某芬、罗某芬伙同他人在潘某芬家将邪教宣传品用黑色塑料袋分装成数小袋,并将“法轮功”邪教宣传品装入每个塑料袋内。包装好后,潘某芬将其中30多袋共计60多本“法轮功”书籍交给罗某芬带走,其余由潘某芬拿到荔浦市城区等地进行散发。
  2017年1月28日,姚某焕制作“法轮功”对联三幅,除其中一幅宣传邪教的对联张贴在自家大门外,并将另外的二幅宣传邪教的对联送给黄某清、曾某玲。曾某玲将该对联张贴于自家大门外。
  2017年2月11日,姚某焕用笔记本电脑给便携式音箱内储存卡创建“大法”、“广州讲法”二个文件夹,并将33个“法轮功”头目李洪志讲解“法轮功”的音视频音分别复制到二个文件夹中。
  2017年3月14日,姚某焕将349个音视频复制到笔记本电脑F盘的“HPv250w ”文件夹内,经鉴定,该文件夹内有234个音视频是“法轮功”邪教内容的音视频,总时长1857.63分钟,具有反党、反社会特点。
  2017年5月13日中午,罗某芬在荔浦市荔城镇百汇广场门口遇见并交给钟某某一个“法轮功”光碟,让其回家观看。同年7月20日下午,罗某芬在荔浦市荔城镇中山公园遇见并交给钟某某一袋内装有“法轮功”宣传品,让其拿回家看。同年8月3O日凌晨3时许,潘某芬到荔浦市荔城镇城中路、学前路一带等地方,在各居民房屋门口散发内装有“法轮功”宣传品的黑色塑料袋。当日7时许,荔城镇城中路一些居民相继捡到潘某芬散发装有“法轮功”邪教宣传品的黑色塑料袋。荔浦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后赶到荔城镇学前路提取了潘某芬散发的40小袋共计80本“法轮功”宣传品。
  2017年7月18日上午,被告人黄某清骑电瓶车途经荔浦市荔城镇金雷桥时,将一个“法轮功”光盘发给在金雷桥北岸边玩的吴某某后离开现场。
  2017年9月1日,公安民警将潘某芬、罗某芬抓获归案,并在潘某芬家中查获“法轮功”书籍、刊物94本、“法轮功”标识、标志物416件、“法轮功”光盘69个、“法轮功”传单、图片211份;在罗某芬家中查获“法轮功”书籍、刊物616本、“法轮功”标识、标志物78件、“法轮功”光盘270个、“法轮功”传单、图片83份。
  2017年9月3日,公安民警将曾某玲抓获后,对其住宅进行搜查,当场查获“法轮功”书籍、刊物161本、“法轮功”光盘6个、“法轮功”挂历、字幅各1幅。公安民警将黄某清抓获归案,并在其家中缴获光碟90张、书籍277本、挂历、福字、对联共8幅、平安符、吊饰、吊坠共305个、扇子11把、T恤1件等大量“法轮功”宣传品。
  2018年9月6日,公安民警在姚某焕家缴获“法轮功”书籍、刊物71本、光盘22张、磁带35盒、传单44份。同时还查获笔记本电脑1台、便携式音箱1个,该电子设备里面含有大量“法轮功”电子图片、音视频。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清、曾某玲无视国家法律,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十一)、(十二)项、第三条第(二)项、第四条第(二)项、第五条第(四)项、第六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徐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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