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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唐朝人心中的婚姻观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19-01-08 阅读次数:1823


  在大唐的婚姻风俗中,女性的地位仍旧沿袭了古代封建王朝的“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这与森严的等级制度紧密相连、相辅相成。
  唐朝的法律规定,婚姻必须在各个等级之间婚配,不得跨越等级。比如,如果有贱人娶良人为妻子,要被判处一年半的有期徒刑。如果贱人与官人或良人婚配,要被杖责一百。不仅不同等级之间不得跨越婚配,就连同等级的,也再细而分之。总而言之,婚配一定是同一个等级的,不同等级之间的人不得婚配,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严惩,这就是《唐律疏义笺解》中的“当色为婚”。
  “当色为婚”维护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然而这不过是“户婚律”中的一项规定。户婚律是唐朝法律中专门设置的,对各色人等的婚姻做出的种种规定和限制。除了“当色为婚”,还有“维护一妻多妾的婚姻政策”“同姓不婚”“禁止近亲婚娶”等。
  这些规定的主要准则,一则是维护森严的等级制度,二则是保障男子在婚姻中的特权。统治阶级试图给人灌输:“立天之道曰阴与阳,立地之道曰柔与刚,阴阳刚柔,天地之始,男女夫妇,人伦之始”。丈夫为天,妻子为地,丈夫与妻子,是天与地,尊与卑的关系。不仅如此,丈夫纳妾,妻子不能嫉妒。假如丈夫死了,妇女是不可再嫁的。
  《女孝经》就教导人们“妇地夫天,废一不可”“丈夫百行,妇人一志,男有重婚之义,女无再醮之文”。孟郊也写有诗曰:“一女事一夫,安可再移天。”


 
  《女孝经》


  关注百姓疾苦的现实主义诗人白居易写有《妇人苦》:“妇人一丧夫,终身守孤孑。有如林中竹,忽被风吹折。 一折不重生,枯死犹抱节。……须知妇人苦,从此莫相轻。”


   

白居易


  白居易对不平等的男女关系提出了控诉,恰表明统治阶级极力提倡的婚姻论理,与当时社会实际流行的风俗未必是同步的。甚至有时候越是强调“妇德”“贞操”,越说明当时的贞操观念比较淡漠。
  唐朝有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社会现象——一妻多夫。这与历史中唯一一个女皇帝武则天脱不了关系。武则天宠幸的男子有多名,最著名的有薛怀义,张易之和张昌宗兄弟。不仅如此,武则天还要选美少年为左右侍奉自己,但被朱敬进谏,说她“无礼无仪,溢于朝听”。


 
  武则天


  武则天如此,中宗皇后也有多名男宠,公主们也不甘寂寞,纷纷效仿。虽说凭借武则天一人之力无法摆脱封建时代男权掌控的种种制约,但相较于其他王朝,大唐的社会环境的确是较为开放的,对妇女的约束相对较为宽松,是这一时期婚姻风俗最显著的特点。
  唐朝实行多妾婚姻制度。其纳妾人数在唐朝法律中都有明文规定,比如君王、亲王及一品可纳妾十人,二品则八人。完全按照官员的等级进行人数规定。
  法律规定是规定,在当时也有不纳妾、夫妻恩爱的官员。不过这种是极其罕见的。《旧唐书·郑覃传》中载:“位至相国,所居未尝增饰,才庇风雨。家无媵妾,人皆仰其素风。”
  要想夫妻恩爱,择偶标准非常讲究:首要条件是有官职、财富。贫穷人家的女儿是很难嫁的。白居易的诗中可见一斑:“富家女易嫁,嫁早轻其夫。贫家女难嫁,嫁晚孝于姑”。
  还要男才女貌。倘或男子有才华但落魄,要让他考取功名。为了求取功名,很多丈夫与妻子天各一方,其中最显著的是江南陈季卿辞别妻子,离开家来到长安考取功名,十年未归。而欧阳澥在婚后十多天就离家远赴长安赶考,一考就是十多年。期间还被乡人误传已死,当他的妻子赶来为他送丧时,竟因容貌改变而不敢相认,相认后两人相拥而泣。其中滋味他曾作诗留念:“落日望乡处,何人知客情。”“长向春秋社前后,为谁归去为谁来。”
  相传,李林甫有六个女儿,各有姿色,他为女儿择婚比较奇特:他在客厅的墙壁上凿开一个横窗,蒙上一层纱,如果有贵族子弟来拜访,女儿们则在横窗前观察自己选择中意之人。这说明唐代女子也有自主选择婚配的权利,只不过不普遍。在有些边疆民族以及云南地区的婚姻中,婚前可自由恋爱,婚后则非常严格,严禁男女私通。
  在大唐人民的心中,还相信千里姻缘红线牵的宿命婚姻观。月下老人的传说一直广为流传,至今仍被很多人信奉。
(责任编辑: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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