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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轮功如何对待法律法规(中英对照)

发布时间:2018-01-03 阅读次数:2639

目    录

 

一、法轮功如何对待法律法规的几个案例

[案例一]我所经历的“4·25

[案例二]法轮功成员破坏有线电视传输网络设施,非法宣扬邪教案始末

[案例三]愚昧·死亡·新生(节选)

[案例四]美国公民李祥春在扬州破坏广播电视设施

 

二、法轮功是如何对待法律法规的

(一)法轮大法高于一切人间法律

(二)人间的理与宇宙理是反着的

(三)人间法律是机械地制约人

 

英文版:Falun Gong sets against laws and regulations

 

一、法轮功如何对待法律法规的几个案例

 

[案例一]

 

我所经历的“4·25”[1]

 

我叫汤良友,男,40岁,小学文化,家住江苏省海安县城,职业理发师。作为曾经的法轮功受害者,回首1999年“4·25”事件,至今历历在目。

 

1999年4月24日上午8点多钟,我们练功点的徐姓负责人打电话通知我,说是接到上级辅导站的通知,要求我们练功点全体人员一起乘火车到北京去“讲清楚”,去“护法”。当时我正在上海市宝山人民医院给儿子汤杰看病(2004年之前,我一直在上海从事理发生意),接到电话,有些犹豫。徐姓负责人说这是要“讲清楚”,去“护法”,改善练功环境,机会难得,必须要去。我只得将妻子月梅叫到宝山医院看护儿子,自己急匆匆回家,拿了一本《转法轮》,带上零花钱,连饭也顾不上吃,就和我们练功点的六个功友踏上了去往北京的1462次列车。

 

坐在列车上,我犯起了嘀咕,我从未去过北京,到底去什么地方“护法”?如何“护法”?我是一头雾水,问其他六人,他们也是这个想法。大概半夜的光景(4月25日凌晨),到了北京火车站,几个人舍不得住旅馆,就坐在火车站候车室。天刚放亮,听得门口有一个年轻女子在喊:上海方面来的同修,请跟着我走。我们听到喊声,就揉揉眼睛站起来跟她一起走,我们上了几辆出租车,不久就下了车,走了一小段路她叫我们在那里等候同修,不要乱跑,说是南方来的学员一律在这个地方集中等候。她说自己是专门负责接待南方来的学员的,然后她又去接别的人去了。

 

因为我们是初次到北京来,也弄不清是什么地方,于是我们一边在等候,一边派人去附近的超市买了些面包来当早餐吃。一会儿从好几个方向,陆陆续续有人向这里靠拢,看着人越来越多,大家都互不相识,只要说是同修,就自然融合在一起。不久来了个剪平头的大个子,自称是大法研究会派出来维持秩序的。他要我们各地来的人不要到处乱跑,要听从指挥,并对我们说,这次师父要大家到北京来一是要“讲清楚”,我们练功人是“真、善、忍”的,是做好人的;二是要求政府不能抓我们,我们是来“护法”的,听说天津抓了修炼的功友,我们要求政府放人。

 

初来乍到,我们就随人流行动,找了块干净的地方坐下。同修们说,前面就是中南海,是中央领导人办公的地方。我心里有些激动,平时只在电视里看到中央领导人,现在是离他们这样近的距离,心中很有些优越感。中午,人越聚越多,一眼望不到边。后来听说,那天参加的人有一万多人!我就坐在那里看着,听着,同修们交谈一些修炼的体会,附近不时有人来回走动。具体要做什么,我心里也不清楚,就看别人怎么样,我也怎么样。天快黑的时候,我又累又饿,有人提出来到外边去找住宿的地方,这时,自称是大法研究会派出来维持秩序的大个子站出来说:“没有结果大家都不要走,如果没有答复,就是坐到天亮也要坐,不达目的,不能罢休!”后来大概在晚上9点钟左右的样子,来了一个高个子,夹皮包的头儿,要求大家都回去,剩下的问题他们明天再去谈。大家听说,纷纷离开,说头儿让回去,我们就回去吧。随后我们也就随人群离开了。到火车站胡乱搞了些吃的,就连夜乘火车回上海,直到第二天夜里才到家。去了一趟北京,我们既花了钱,又挨了两天两夜的饿。回来以后,直到7月下旬,看了中央电视新闻《焦点访谈》的报道,才恍然大悟,原来那是李洪志一手策划和幕后指挥的鬼把戏。

 

回忆“4·25”事件前前后后,历历在目,不堪回首。如果让李洪志的阴谋得逞,也不知道今天会是一个什么样子呢?

[案例二]

 

法轮功成员破坏有线电视传输网络设施 非法宣扬邪教案始末[1]

 

2002年3月5日19时许,像往常一样,长春市许多家庭围坐在电视机前,收看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节目。19时19分左右,一些观众惊讶地发现,电视信号突然中断,几秒钟后,模模糊糊地出现了宣扬邪教法轮功的内容……

 

邪恶打破了宁静、祥和的夜晚,群众纷纷向“110”打电话报警……公安机关很快查明,这是由法轮功邪教组织策划,教唆法轮功顽固分子精心组织实施的一起破坏有线电视传输网络设施的重大恶性刑事案件。经查,周润君(化名周姨)、刘成军(化名田力)、梁振兴(化名小郑)、刘伟明(化名小文)等10多名法轮功顽固分子精心策划了这起案件。

 

参与这起案件的法轮功分子交代,他们破坏有线电视网络设施,非法宣扬邪教的“灵感”,源自李洪志及邪教法轮功在境外的传授。2002年1月,52岁的法轮功顽固分子周润君和从“明慧网”上看到利用有线电视网络进行非法宣传介绍的梁振兴,萌生了作案动机。他们分别找到当地法轮功顽固分子刘成军和刘伟明,几人一拍即合,紧锣密鼓地密谋实施。

 

刘伟明在长春市某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对有线电视传输技术“轻车熟路”,是团伙中最懂技术的“功友”。梁振兴则有一定的资金保障,他提供了1万多元人民币,购买了大量播放法轮功光碟的作案工具。此后,周润君、梁振兴又网罗了刘成军、云庆彬、雷明、赵健、张闻等10多名法轮功顽固分子加入到这一团伙中来。

 

此后的两个多月时间里,周润君等人以长春市宽城区一处租住房为窝点,多次密谋。刘伟明负责插播法轮功光碟的技术培训;梁振兴负责召集人员、资金筹措;周润君作为“后勤部长”,分管采购、做饭;刘成军则分管“人员调度”等具体工作。通过一段时间的“集训”,团伙中的大多数人掌握了利用有线电视网络播放法轮功光碟的技能,然后购买了VCD机、分支放大器、脚扣子、电工刀等作案工具。张闻等人绘制了有线电视主干线剖面图、相关安装步骤图,并自制了4台播放设备。

 

3月5日19时许,根据分工和事先“踩点”,张闻、雷明等7人携带一台播放设备和作案工具,来到长春市南关区的净月胡同附近。张闻爬上一架电线杆,割断了主干线电缆,安装并接通了装有法轮功内容光碟的播放设备,其他人负责接应和望风。与此同时,周润君、刘伟明等人携带作案设备及工具,割断了吉林省国税局附近的主干线电缆,插播了同样的法轮功宣传片。

 

当天上午,刘成军带领李德海等4人,利用同样的方法,在吉林省松原市进行了犯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

 

长春警方向记者介绍说,周润君等人预谋犯罪已久。案发前,他们曾派人去吉林省延吉市、吉林市和通化市“踩点”,计划进行破坏活动,但因条件不具备而未得逞。

 

刘伟明在第一次抓捕漏网后,又与他人密谋,计划利用“明慧网”提供的无线发射装置技术,购置1000套设备,将法轮功邪教宣传片“推广”到全国各地,幸被警方及时抓获。

 

后在法院庭审期间,有的涉案人员为自己所犯罪行深深自责。31岁的被告人李晓杰与本案主犯之一刘伟明是夫妻,提起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的严重损失、自己原本幸福的家庭付出的沉重代价,她泣不成声。由于这些涉案人员受法轮功毒害太深,有的人仍然冥顽不化,一些人在法庭上仍痴迷法轮功歪理邪说,拒不认为是犯罪。

 

法庭严格遵照法律规定,庭审中给予被告人充分的辩护、陈述、举证等法律赋予的权利。在依法给予惩处的同时,法庭奉劝他们早日脱离邪教,重新做人。在征得涉案人员同意的情况下,法庭或者家属为他们指定或聘请了辩护律师。庭审期间,涉案人员与律师发表了辩护意见。

 

[案例三]

 

愚昧·死亡·新生(节选)[1]

 

我叫王进东,51岁,家住河南省开封市,是原法轮功痴迷者。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回顾我痴迷法轮功后几年不堪回首的往事,回顾“1·23”天安门广场自焚事件后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对我热忱耐心的挽救、帮助、关怀,回顾我在“1·23”自焚事件前前后后思想变化的轨迹,一桩桩一件件往事,记录了我走入愚昧,走过死亡,走向新生的历程。

 

“1·23”天安门广场自焚事件始末 2000年10月的一天,我把自己决心去天安门广场自焚“护法”的想法跟刘云芳讲了。后来听说郝惠君也找刘云芳说有同感。10月底刘云芳让我买了两张卧铺票到北京,由郝惠君的女儿陈果在中央音乐学院门口接我们。我和刘云芳到天安门广场转了转,看过地形后,又找到油漆商店卖稀释材料的地方准备买自焚时用的燃料。2001年元月6日前后,刘云芳给我一张手抄的“师父”的“经文”,大意是:一个佛可以为捍卫他所在的宇宙及这个宇宙里的众生不惜牺牲自己的一切及生命。我内心就产生一种为弘扬、捍卫“大法”而不惜牺牲我这个肉体之躯的想法,更加坚定到天安门广场自焚的决心。元月8日后,郝惠君也不断找刘云芳谈同去天安门广场自焚的事,并说女儿陈果也要参加。10日,刘云芳把郝惠君给他为办这件事用的钱让我买4张卧铺票,并说刘葆荣也参加。第二天我找到刘春玲,让她帮我买4张到北京的火车卧铺票。刘春玲满口答应,并说起最近有的功友准备到天安门广场自焚,她也有去的想法。

 

元月16日,我到了火车站后,不一会儿薛红军也把郝惠君送来了,在车厢门口我看到刘春玲、刘思影母女也在车上。到北京后,我们乘公交车到了中央音乐学院门口。陈果把我们带到一个功友家,随后一个姓李的年轻人又把我们带到门头沟预先选好的一个大院里。当天晚上通过小李,我们认识了北京的功友刘秀芹。

 

第二天早上我和刘云芳给刘秀芹通电话,想再见见面,刘秀芹马上就答应了。接着我和刘云芳乘地铁到琉璃厂,买了40米自焚时用来装汽油的塑料袋(装裱好字画后用的防潮袋)。晚上7点,在刘秀芹家,我和刘云芳说了来北京的真正目的,她听后既吃惊,又对我们佩服不已,决心为我们行动提供最大帮助,并当场决定提供自家的住房让我们灌装汽油。元月22日早上,我和刘云芳到门口的杂货店买了4个10升的塑料桶,到加油站装满了4桶汽油。10点左右,我和刘云芳在刘秀芹家阳台上装汽油,因怕渗出用了3层袋套住。

 

元月23日大年三十,我们7人起得很早,吃了早餐直奔刘秀芹家。进门后刘秀芹说汽油都渗出了,气味很大,无奈我再去琉璃厂买袋子,回来已是下午1点左右。

 

其他几个人等不及,就决定改用饮料瓶。刘秀芹在楼下买了一箱饮料倒空后装好汽油。我和刘云芳把瓶子用绳吊在脖子上,瓶子放在双臂的腋下用胶带纸固定好,穿上毛衣,外边又穿上棉袄。随后,我们又带上郝惠君事先买好的单面刀片及打火机,每人都把身上的钱拿出来,约好2点半左右各自行动。郝惠君、陈果、刘春玲、刘思影下楼后坐出租车先走了,我和刘云芳、刘葆荣乘出租车直奔天安门广场。车子开到人民大会堂南侧停下,我们慢慢地向广场走去。

 

下午2点半左右,我把手中早已准备好的单面刀片隔着毛衣把瓶子划破了,丢下刀片后拿出打火机。这时附近的警察快步向我走来,在和他们距离10步时,我按下打火机,顷刻间大火把我淹没了,我已没时间大盘就单盘坐下,空气在大火的带动下发出呼呼响声,我透不过气来,心里却很清楚目的就要实现了。这时不知警察用什么东西往我身上扑,我两次拒绝为我灭火,一会儿又有人用灭火器喷,火熄灭了。我大失所望,站起来大声喊道:“真、善、忍是宇宙大法,是世人必尊之法,师父是宇宙主佛。”

 

警车飞速驶向积水潭医院,到医院后我躺在急诊室的活动床上,过了一会儿,陈果被推进来了。又过了一会刘思影、郝惠君也被推进来了,都无声地躺在同一间房子里。

 

[案例四]

 

美国公民李祥春在扬州破坏广播电视设施[1]

 

李祥春,英文名CHUCK LEE,博士,1965年2月出生于中国江苏省盐城市南洋镇,1987年大学毕业后在无锡市工作,1991年9月自费赴美读硕士学位,后读博。2002年加入美国国籍。1997年在美国开始修炼法轮功。2002年10月从美国旧金山至上海入境,准备在扬州市通过有线电视线路进行非法插播活动,被当地公安机关联防队员发现,被发现后逃跑。2003年1月22日李从广州再次入境时被抓获并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判处李祥春有期徒刑3年,附加驱逐出境,5月12日被收押于南京监狱,直至2006年1月21日三年刑满释放,被驱逐出境。

 

2003年1月22日,美国公民李祥春博士从美国飞往广州,在白云机场一下飞机就被抓了,然后送到扬州关了起来。他跟美国外交官抱怨说,只是因为他是法轮功练习者,就上了黑名单,一下飞机就被中国公安抓住投入了监狱。“明慧网”等法轮功喉舌也借机鼓噪,呼吁采取紧急行动营救李祥春,寻求签名支持和广泛关注,云云。难道中国政府疯了,干这种傻事给人家提供违反人权的借口?后来一看报道才知道是法轮功疯了,想瞒着李博士2002年去中国扬州进行非法插播电视的事儿。10月22日凌晨一时许,李祥春在去插播地点实施作案途中被抓了个人赃俱获,除了成套的有线电视插播设备,其他如割皮刀、铁皮剪、微型切割器、多功能刀剪等工具一应俱全。将近早上5点,他又趁机从派出所里跑了出来,离境返回了美国。过了些日子,他又觉得不过瘾,还想再跑一趟去行一次壮举,结果下了飞机就被逮捕了。在中国地面上,美国人就能不遵守中国法律?

 

2003年3月21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李祥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判处李祥春有期徒刑三年,附加驱逐出境,李祥春的亲属以及美国驻上海总领事馆官员旁听了庭审。5月8日,李祥春的上诉被驳回,5月12日,李祥春由扬州拘留中心被转移到南京监狱关押。看看,中国政府可不是闹着玩的——违法必究,一下子就判了三年有期徒刑,要不是判得合情合理,难道美国驻华大使馆和新闻媒体都是吃素的,会不理论?人家美国领事馆官员对此可是极大关注的,曾经先后24次以会面或电话形式与李祥春进行了接触。美国大使馆到现在也没敢说李祥春插播电视这事儿是栽赃陷害、不该判,明摆着是默认了中国的判决。想当年,美国奋青(过度兴奋青年)在新加坡涂鸦被打了屁股,美国佬都不依不饶的,不但外交抗议,媒体还给屁股照了相来向大众展示被打的惨况,以此来谴责新加坡不尊重屁股权。这李博士做事太不老道,干的是让人所不齿的违法勾当,让人家想帮他都没辙,如今,也只有法轮功自己闹闹了,没见几个西方媒体报道的。

 

在美国,李博士的未婚妻符咏清带着三五人组成的一个“车队”到处喊冤。在法轮功的诉苦大会上,符咏清痛哭流涕地斥责中国政府没有人权、不讲道义,无理地关押了她那同修功友也就是未婚夫,跟澳洲公民章翠英之流隐瞒偷渡事实,一味指责中国政府非法关押是同一个卑鄙手段。结果有个美国记者提问说,听中国方面说抓李博士是因为他去年在扬州试图插播节目、掐电视。符咏清当下就哑口无言、无话应对了,半晌才回过神儿来辩解说,她的未婚夫很笨的,又不是学通信的,所以肯定不知道怎么掐电视搞插播,那会儿被抓实际上是因为违反了城市宵禁,犯不上判三年。瞧瞧法轮功这“真”劲是真较劲儿!中国哪个城市的朋友听说过你们那儿有城市宵禁的?难道美丽的扬州已经归属于战火纷飞的伊拉克了吗?都是李洪志调教出来的——撒谎之前都不认真想一想,怎么能给中国抹黑就怎么来,镇压封锁、性虐酷刑、城市宵禁,弄得西方人以为中国还停留在中世纪呢!且不管扬州有没有宵禁,这至少说明李博士的确是在夜深人静独自游逛之时被捕的,这实在太难以让人相信他无罪了,难怪“明慧网”一字也不敢提。

 

结果,审判的时候,李博士自豪地宣布:“本人于去年10月5日从美国来到江苏无锡,在联系生意的同时,准备在扬州利用有线电视向民众说明法轮功在大陆被迫害的真相。10月10日到13日,本人在扬州对有线电视网络进行了三天的考察并选定了五个操作地点,然后本人回到无锡组装了五套插播设备。因10月22日必须返回美国,所以本人10月21日晚来到扬州准备尝试插播:在发现第一个点人多而无法实施后,本人来到第二个点附近,深夜1点在街上行走时,被两个联防队员盘问,并因本人未带身份证而被带到派出所。将近早上5时,本人走脱。”李祥春后来竟然还在法庭上宣称:“只要是宣传‘大法’——即法轮功,这些活动就不是犯罪”,使得旁听的美国领事馆官员大为吃惊。

 

而且,作为博士的李祥春,即便已经承认了自己买装备是要搞插播、掐人家电视节目,却还诬赖中国非法关押他。好家伙,以为这法律是他自己家制定的呢!还是仗着有“法身”保护,外国身份就敢以身试法?

[案例分析]

 

二、法轮功是如何对待法律法规的

 

“法是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即在一定范围内维护所有人的利益而对个人行为规定限度的规范。”[1]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权,都要制定一套符合自己国情、代表本国利益的法律法规,并要严格依法执行。也就是说,法律代表的是公平和正义。因此,法律往往与邪恶相悖,被邪恶痛恨和亵渎。那么,法轮功是怎样对待法律的呢?

 

(一)法轮大法高于一切人间法律

 

1996年4月26日,李洪志在《修炼与工作》中声称:“宇宙大法(佛法)从最高到最低一层是贯通的、完整的,要知道常人社会也是一层法的构成啊!……常人社会也是佛法在最低一层的体现,也是佛法在这一层中生命与物质的存在形式。”2003年亚特兰大法会讲法的法会上,李洪志将法轮大法与人间法律之间的关系说得更具体:“三界一切众生都是为这法而来、为这法而造就的,也就是说三界的一切形式,包括人类社会的各种各样的形式,其中当然包括现在的法律。”对于法轮功来说,法轮大法是高于人间的一切法律法规。

 

既然法轮大法是高于人间的一切法律法规,那么,当政府依法对法轮功组织的违法活动进行处理时,在法轮功练习者的眼里,就是以下犯上;当有人或单位做出对法轮功质疑,提出对法轮功批评,就等同于挑战最高的法。因此,如《我所经历的“4·25”》一文中的汤良友,当接到上级辅导站的通知,要求到北京去“讲清楚”、去“护法”时,竟然不顾生病的儿子,立即前往北京“护法”。而《法轮功成员破坏有线电视传输网络设施,非法宣扬邪教案始末》一文中的周润君等人为宣传法轮大法,竟然不顾法律,破坏有线电视设施。再如《愚昧·死亡·新生》一文中的王进东等人,则用自焚这种极端形式进行“护法”。甚至王进东本人在回忆自焚时也承认,就是当时身上大火被别人扑灭时候,根本没顾及到疼痛,而是“站起来大声喊道:‘真、善、忍’是宇宙大法,是世人必尊之法,师父是宇宙主佛”。《美国公民李祥春在扬州破坏广播电视设施》一文中的李祥春遵循其“师父”李洪志所说的“法轮大法”是“宇宙大法”,修炼人是“超常人”可以“不受法律的束缚”的说法,认为人的法律、中国的法律对他们都没有制约性,要“正一切不正的法”,并于2002年10月22日凌晨一时许,准备在中国扬州利用有线电视向民众说明法轮功在大陆“被迫害的真相”,以身试法。

 

(二)人间的理与宇宙理是反着的

 

为了树立法轮大法的威严,淡泊大法弟子对人间法律的意识,李洪志在《转法轮》中说:“我们人类往往认为是好的东西,可是在高层次上看往往是坏的。所以人们认为好的,在常人中个人利益得的越多,过得越好,在大觉者们看来,这个人就越不好。”在《转法轮法解》中,李洪志直接说出“人认为的好坏是反的”,“常人都迷在常人中,认为常人自己做的事情是好事,其实到了高层次一看全是反的”。2001年李洪志在《大法是圆容的》中依旧说:“三界与宇宙的一切是反的,所以法理也给这一层生命提供了适合于常人生存的反过来的理,如兵征天下、王者治国、杀生取食、强者为英雄等,对于好人、坏人、战争等概念都造就了常人的理与人的认识。这些对于宇宙高层的正法理来说都是错的,所以修炼人要放弃常人的一切心、一切理,才能修到高层去,才能跳出与宇宙相反的三界。”

 

按照李洪志的上述说法,人间的理与宇宙的理是反的,而法轮大法又被称作“宇宙大法”,人间的法律不能规正人们行为,只有法轮大法才是“真理的化身”,能规正人的行为,提升人类的道德。法轮功练习者长期学习背诵李洪志的“经文”,把“人间的理与宇宙的理是反的”这种说法深深刻入脑海中,因此只要哪个人、哪个单位部门说法轮功不好,指出法轮功的问题,弟子们就会认为那些人或单位对法轮功的态度是错误的,就要上门去讨说法、去辩解。王进东之所以能够去自焚“护法”,和他与法轮功练习者经常互相切磋,对照“师父”的《转法轮》及“讲法”,以及从明慧网上下载的“经文”共同探讨提高“认识”应该说有直接的关系。自焚,按照常人社会的理是不好的,但常人社会的理,被李洪志认定为与法轮大法的理是反的,那么,自焚也就是“去执著”。除此之外,在当时,李洪志还发表过让弟子们为了“护法”要放下“对生命本体的执著走向圆满”这方面内容的经文,这就让王进东等人更加坚定地相信,自焚护法是符合法轮大法这个理的。《美国公民李祥春在扬州破坏广播电视设施》一文中的李祥春有一个心理:被捕之初,他自恃自己有特殊背景,认为中国法律不会对他进行制裁,不会被判有期徒刑。因为他“师父”李洪志夸过口:“我的根都扎在宇宙上,谁能动了你,就能动了我,说白了他就能动了这个宇宙”[2],以为中国的法律制裁不会落到他的身上。

 

(三)人间法律是机械地制约人

 

李洪志在经文中,多次反对或不赞成人间的法律。如在美国讲法中,李洪志就说:“人类制定的法律就是在机械地限制人,封闭人,包括制定法律的人在内。人在不断地封闭自己,封闭来封闭去最后把人封闭得没有一点出路。这个法律定的太多了,人都像动物一样被管着,没有出路了,谁也就想不出办法了。……世界发展到今天大家都觉得法制很好,其实那是没有办法的办法”[3] ,并认为“法律代表不了神” [4]。在悉尼讲法中,李洪志也声称“佛怎么看这些问题呀?你政府允许,法律允许,那是人自己允许,天理它不允许呀!” [5]认为“政府的法令不是宇宙的真理”[6] ,原因是“因为政府的法令是人定出来的,人在定法律的时候都是想要治人发出这颗心制定的” [7]。 

 

然而,自从李洪志宣扬的法轮大法内容与政府的法律法规发生正面冲突,并逐渐加深的时候,李洪志就改变了对法律的态度。

 

从李洪志的经文内容上看,“除魔论”、“消业论”、“讲真相”、“圆满论”等说法,显然是煽动和蛊惑信徒公然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冲突,部分法轮功练习者因此还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这多少让李洪志对国家的法律法规产生了忌讳与畏惧。他反对法律法规的存在,其实就是为自己开脱罪责,也为自己法轮功的存在进行辩解,并希望法轮功练习者能够接受这种观点。如果法轮功练习者接受了这种观点,自然就会把国家的法律当作自己修炼“圆满”的绊脚石,加上李洪志又把法轮大法定义为最高的法,当法轮功与社会发生冲突时,法轮功练习者一般会权衡两者之间的大小高低。从上述案例上看,不论是汤良友进京去参加“4·25”活动,还是周润君等人破坏通讯设施,还是王进东等人去天安门广场进行自焚,他们都没有把国家的法律放在心上,汤良友等法轮功练习者去中南海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求政府不能抓我们,我们是来‘护法’的,听说天津抓了修炼的功友,我们要求政府放人”,这种行为应该说完全是受了李洪志经文的影响。《美国公民李祥春在扬州破坏广播电视设施》一文中的李祥春,没把中国法律放在眼里,结果却在2002年10月22日凌晨一时许,去插播地点实施作案途中被抓了个人赃俱获。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3年3月21日,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依法判处李祥春有期徒刑三年,附加驱逐出境。李祥春之所以有这个下场,就是他藐视中国法律的结果。尽管其一再诬赖中国非法关押他,然而法律是以事实为依据的,也是公平的,在事实面前,无论谁、也无论什么“法轮大法”组织都抵赖不了,只要触犯法律,就要受到应有的惩罚。

 

总之,仅从以上李洪志三个方面关于人间的法律与法轮大法之间的关系,就基本上让法轮功人员在思想中产生法轮大法的大而高,人间的法律小而低,法轮大法是正确的根本的法,一切与法轮大法相违背的法都是错误的法,法轮大法才是人间与天上最适合的法,人间社会的法律法规是制约人的,并且是应该破除的戒律等想法。因此,当法轮功上层组织要求弟子们去参加“4·25”等活动时,多数弟子们就会义无反顾地前往,而将社会的法律法规置于脑后。

 


[1] [彼德罗·彭梵德《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2]李洪志:《转法轮》

[3]李洪志《1997年旧金山法会讲法》(199746日)

[4]李洪志《纽约座谈会讲法》(1997322日)

[5]李洪志《1996年悉尼法会讲法》

[6]李洪志《欧洲法会讲法》(1998年5月30、31日)

[7]李洪志《欧洲法会讲法》(1998年5月30、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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